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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州“信和杯”摄影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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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12 13:26: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3创作“信和杯”摄影大赛

主办:常州职工摄影协会    协办:常州今日信和数码影像有限公司
    为活跃会员们的创作氛围,鼓励会员们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也为会员们提供展示自我的平台,以及为表彰会员们一路以来在摄影中的努力成果,因此举办了2013年度摄影大赛(以下简称年赛)。
一、活动时间及活动流程
1.本次摄影比赛征稿时间为2013年11月1日9:00至2013年12月1日17:00。
2.参赛作品将于12月10日左右由常州职工摄影协会理事组进行点评。
3.部分作品将于12月21日今日信和EOS俱乐部年会上由佳能特邀嘉宾:民建中央画院艺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文化委员会委员,国家高级摄影技师、国家高级摄影技师考评员、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美国职业摄影师协会会员、中国摄影家协会商业摄影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浙江省摄影家协会广告摄影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顾勇先生进行点评。
4.颁奖时间:2014年1月上旬。于常州职工摄影协会年会。
5.2014年3月2日14:00-16:30观片会进行获奖作品点评。
二、征稿内容及活动奖项设置
征稿内容分为:美丽风光及感动常在两大主题。
每个主题的奖项设置分为:
一等奖:1名;
二等奖:2名;
三等奖:3名;
优秀奖:10名。
三、参赛对象:
常州职工摄影协会会员、常州今日信和EOS俱乐部会员
四、作品征集规则:
1、参赛者填报信息和提交参赛作品之行为,应视为该参赛者充分理解本规则之内容,并承诺接受本规则约束。
2、每位参赛者可投稿总数不超过10幅作品,以电子稿形式。
3、单张作品大小控制长边像素为1024的JPG图片;作品为保留EXIF信息的数码照片原片或在原片基础上经过PS处理的照片,不限黑白、彩色。最终作品以电子版形式提交。所有投稿作品在评审后,主办方有权要求参赛者提供原片进行再次审核,以及主办方进行活动后期广告宣传之用。
4、所有参赛作品应附简要文字说明(包括作品名称、作者姓名、联系方式、拍摄相机、镜头型号)。
5、所有参赛作品必须为单人创作,不接受集体创作的作品。
6、活动方不接受已经参与其他摄影比赛并获奖的作品,以及凡是以销售、促销为目的,或直接、间接为营利活动所拍摄的作品。
7、纪实摄影类参赛作品可以通过软件在不改变作品原貌的前提下,做必要的后期处理,但不可进行合成等手法改变作品原貌。例如拼接、删除、修改照片素材。除纪实摄影类,其他类参赛作品接受使用数码创意方法的作品。
8、参赛者提交参赛作品后,与本次大赛无关或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将被取消参赛资格。
9、如参赛作品出现雷同,活动方有权就雷同作品向参赛者索取创作证明,进行核查。
五、活动注意事项
1、参赛者同意活动方在中国境内与本次摄影比赛相关活动中公布和使用参赛作品、作者姓名和其他必要信息。本次大赛的相关活动包括:活动方所进行的本次摄影比赛宣传活动、获奖公告、制作作品集、进行作品展、及相应的EOS俱乐部会员专刊报道以及本次摄影比赛广告活动等。
2、参赛者须拥有照片的著作权,并获得参赛照片中所包含人物的肖像使用权和其它必要的许可,同时须保证提交的照片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 隐私权、商标权、商号权等其他合法权益,否则由参赛者承担所有责任,如果给活动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活动方的全部损失。
3、投稿作品必须由参赛者本人拍摄。参赛者所提供的关于征集作品的资料应是真实、准确、有效的,因参与者自身提供的信息不实或自身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因参赛作品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等情形使活动方遭受损失的,活动方有权要求提交作品的参赛者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所有参赛者提交的照片和文字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以及道德标准之内容,不得上传具有色情、暴力以及出现灾难、血腥等等不健康内容的照片和文字,一经发现,活动方将取消参赛资格并有权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5、本次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不退稿,请参赛者自行保存参赛作品原件。
6、活动方员工以及其他本次摄影比赛相关活动的组织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此活动。
7、获奖者因获奖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将由个人自己承担。
六、投稿方式:
参赛选择可通过电子邮箱: 1634358060@QQ.com投稿;也可直接前往今日信和公园店投稿。
今日信和公园店地址:常州市公园路11-8号(公园大厦1F)
咨询电话:0519-89810358/8815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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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1-13 08:40:55 | 只看该作者
  好活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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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1-13 08:46:54 | 只看该作者
最喜欢参加活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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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1-14 09:28:21 | 只看该作者
我要回去多拍点好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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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11-14 10:06: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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